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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:未知;時間:2017-08-08 16:08
調解的原則中說勞動爭議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。當事人應當在發生爭議后先向企業委員會申請調解,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,并認真遵守履行,只有在調解無效時,才由仲裁機構和法院來解決。調解委員會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,使爭議調解解決。調解要求建立、健全用人單位的調解組織及制度,充分發揮調解委員會的作用、調解工作不僅調解委員會要做,在爭議的仲裁、訴訟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調解。
調解在仲裁程序上表現為: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可以先進行調解,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盡快進行裁決,而在裁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調解。仲裁程序上的調解與裁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